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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出口方式退税的纳税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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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对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来说,出口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营出口;另一种是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以这两种方式出口货物都可以获得免税并退税,但获得退税的数额却不尽相同。
例1:某中外合资企业以采购国内原材料生产产品全部用于出口,2002年自营出口产品的价格为100万元,当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无上期留抵税额。
1.当该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7%时,如企业自营出口: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自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7%=17(万元)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10—0)=—10(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10万元。
如该合资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某外贸企业出口,合资企业将产品以同样的价格100万元(含税)出售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出口。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合资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100÷(1+17%)×17%—10=4.53(万元)
外贸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
100÷(1+17%)×17%=14.53(万元)
两企业合计获得退税10万元(14.53-4.53)。
由此可以看出‚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两者税负相等。
2.当该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5%时,如企业自营出口: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5%—0=15(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917%—13%)—0=2(万元)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10—2)=—8(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8万元。
如该合资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某外贸企业出口,合资企业将产品以同样的价格100万元(含税)出售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出口。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合资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100÷(1+17%)×17%—10=4.53(万元)
外贸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
100÷(1+17%)×15%=12.82(万元)
两企业合计获得退税8.29(12.82-4.53)万元。
由此可见,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两者税负是不相同的,即选择自营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获得的出口退税数额,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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