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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用足用活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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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编者按:
近期,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决定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期限,并扩大享受相关优惠的企业范围。这给相关的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
我们知道,税收筹划最重要的是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那么,纳税人怎样用好、用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呢?本期,庄粉荣先生将从企业、个人两个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企业
丽华美食林有限公司是从事餐饮服务的私营企业,2002年实现营业收入3000万元,利润900万元。企业的设备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面对良好的营销形势,企业决策者决定开一个独立核算的分店。
开设分店就要招收新的员工,业务部建议从原企业抽调50名骨干,招收100名待业青年。其理由是服务业讲究员工素质,从待业青年中挑选文化程度较高、形象好的员工有利于业务的开展。而财务部经理则提出应向社会招收下岗工人,其理由是,虽然下岗工人一般年龄偏大,需要投入一定的培训成本,但是税收优惠可以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哪一个方案更合适呢?公司董事会求教于注册税务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精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享受多方面的税收优惠。
以服务业为例,政策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如果该分店招收下岗工人100名,并与其签订3年的用工合同,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实现利润300万元;这家分店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那么其应缴纳的营业税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万元、企业所得税99万元都可以获得减免。这家分店在3年内一共可以获得462万元的税收优惠!
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企业安置待业青年也有税收优惠: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但是,这里所说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不能享受这项税收优惠。
通过注册税务师的政策介绍,董事会取得了一致的意见——到劳动力市场招收下岗工人。
注册税务师进一步介绍,企业享受这一税收优惠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报送下列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新办服务型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内容: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数/职工总数×100%);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资产负债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相关规定详见本报总第138期2版。)
注册税务师进一步解释,财税[2002]208号通知还有一个规定: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也就是说,丽华美食林有限公司将总店和分店结合起来进行税收筹划,总店也能享受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的优惠。
下岗失业人员
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改组、联营、合资、破产、重组等给职工就业带来新的挑战。王继生所在的机器制造厂系当地一家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生产和经营处于萎缩状态。为了改变这个局面,2002年,该厂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对企业的债务进行了重组,对部分不良资产进行了剥离,对企业富余人员进行了分流,利用优质资产和年富力强的人员与外商合作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在该厂工作了近二十年的王继生成了下岗失业人员。在这待业的一年时间里,王继生先后找了六七家企业,但总觉得不适合。
后来,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朋友了解到王继生对烹饪很感兴趣,并且有二级厨师的证书后,建议他开一家个体饮食店。其理由是:
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明确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而且,今年8月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详见本报总第195期3版),延长了再就业优惠期限。
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同时,该文件还提高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福建省具体的起征点,详见本报总第168期6版。)这个税收优惠,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具有普遍意义。
王继生完全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因此他在3年内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当然,享受这个税收优惠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再就业优惠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王继生接受了朋友建议,在税务师事务所不远的地方开了一家风味小吃店,生意十分红火,这可将王先生乐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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