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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耕地占用税的税收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可考虑利用耕地占用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以下各项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二)西部大开发中的税收优惠

在耕地占用税方面,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公路国道、省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在申请用地的同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的理由。

纳税人申报减免,必须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减免申报表并按规定填写。

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有的规定外,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1)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66.66万平方米)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并报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2)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19998平方米)以上、1000亩=66.66万平方米以下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3)占用耕地3亩以上(含3亩=1999.8平方米)、30亩=19998平方米以下的,报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4)占用耕地3亩=1999.8平方米以下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

计划单列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占用耕地的审批权限确定,由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级审批机关不得超越权限,扩大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税。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实际批准占地数,对纳税人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经前述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复纳税人。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情况,经常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采取自查、互查和专查等形式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减免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写出专题报告,报财政部和同级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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