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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企业印花税计税依据方面的筹划方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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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换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工业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3)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的加工、定价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
(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6)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7)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经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特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在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8)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9)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10)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金额。
(11)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贴花。
由于各种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因而出于共同利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合理筹划,使各项费用及原材料等的金额通过非法的途径从合同所载金额中得以减除,从而压缩合同的表面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经济交易活动能当面解决,一般是不用签订合同的,上面所说的筹划中,辅助材料的购销不用订阅购销合同,这也会省去部分税款。如果经济当事人双方信誉较好,不签加工承揽合同当然更能节省税款,但这样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减少金额筹划法在印花税的筹划中可以广泛地应用,比如互相以物易物的交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尽量互相提供优惠价格,使得合同金额下降到合理的程度。当然这要注意限度,以免被税务机关调整价格,最终税负反而更重,以致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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