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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脉现行所得税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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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有了明确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成为国税机关税收征管的重要税种之一。近年来,随着新办户数的激增,工作量的增加,专业人员的相对薄弱,征纳双方的业务素质与所得税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突现出来,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和部分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存在很大隐患。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各级国税机关综合运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方法加强所得税的后续管理已势在必行。下面,笔者仅就现行所得税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进行分析。
存在的问题
对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准确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手段,对完善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国税局于2003年9月印发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显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认识上的不统一,税务人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一部分人认为,纳税评估应立足于税务机关内部,以案头审计为主,不调账、不实地核实,也不向纳税人发出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遇到疑点问题仅限于与纳税人进行约谈。大部分人则认为,纳税评估应作为管理环节的检查(相当于以前的二级稽查),对于靠案头资料和约谈无法证实的疑点问题,有必要进行调账核查,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这种认识上的不统一,造成纳税评估工作在职权上和管理程序上的混乱。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界定不够准确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等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的总称。在“一级稽查”的模式下,税务稽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侧重于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前、事中监督,对纳税人自查后补税,一般不作处罚。而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后监督,侧重于打击偷税活动,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查出的问题既补税又罚款,符合移送标准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前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已成为正常申报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甚至是一种“协商式的稽查”,管理局再度成为“管、查”一体的全能分局,削弱了税法的刚性、执法的严肃性。
纳税评估的形式同税务稽查存在程序上的相似性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既可以进行案头调账审核,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但是,纳税评估毕竟是属于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辅导、服务和管理,用纳税检查的方式去搞纳税评估显然是不妥当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纳税评估部门超越本身的职权范围,将一些达到移送稽查部门的案件,自己直接作补税处理。这种情况导致少数纳税人为缓解一时的资金压力,当期不如实申报纳税,自行调节税款,待以后通过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把税款补缴入库,甚至使个别纳税人对偷逃税款产生侥幸心理,长此以往,必将降低税法的严肃性,淡化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所得税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二是,对纳税评估效能的定量考核缺乏科学性;三是,从事所得税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税务人员较少且业务素质不高,这是制约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提高的瓶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
对策
赋予纳税评估工作应有的法律地位,正确定位纳税评估的效能 目前纳税评估已是征收管理的一部分,税务人员倾注了很大的精力从事这项工作,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帮助并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是一项长效的、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因此,从法律上应给予纳税评估明确的法律地位,完善纳税评估制度,规范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加大责任追究,以切实解决工作随意性大的弊端。纳税评估效能以规范税收管理、落实税收政策为体现,尤其要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弱化评估数据考核,强化管理意识以及增强纳税人及时准确申报纳税的意识;对评估中发现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应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切实解决执法的刚性。
正确处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关系,从制度上保证两者的协调和衔接,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当前应为纳税评估工作划定一定的界限,并严格按界限开展评估工作。第一,纳税评估人员应下达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主要是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方面的情况,通过这种关口前移的管理活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能力和自觉性,尽量减少纳税人偷逃税行为。对评估中发现的纳税人一些轻微的错误,可给其在税务部门监督下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体现执法的人性化;对已经掌握其偷逃税证据的纳税人,应移送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第二,纳税评估中的疑点应有纳税人主动举证,评估人员认为纳税人的举证材料能够说明问题的,则不转作稽查,但必须作好纳税评估报告以备核查;相反,如果纳税人的举证解释无法使评估人员排除疑问,或纳税人根本不作解释或举证,则应移送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第三,对于何为评估中纳税人自查自补的税款应作明确界定,建议如果收到纳税评估通知书的纳税人确有少缴税款行为,则其必须在评估约谈之前向税务机关补申报税款,方可作为自查补税,不作处罚;相反,如果纳税人是在约谈过程中或在约谈后才申报税款,又说明不了正当理由,则应视为偷税给予处罚。
强化所得税业务培训,充实专业税务干部,为提高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做好所得税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的必要前提,随着依法治税力度的加大以及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的扩大,对国税干部的要求更高,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培养政治思想水平高、业务能力强、适应企业所得税复杂工作的干部队伍的紧迫性。目前的情况较以往有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现行财务会计内容处于不断变化中;另一方面所得税政策专业性强,税前扣除项目规定的标准多,并且有复杂的减免、抵免规定。从事所得税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国税干部,必须适应变化,国税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强化干部所得税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力量,充实一批精通税收政策、财务知识、会查账、熟练计算机技术知识的税务人员,并单设所得税纳税评估科和所得税检查科进行专门管理与稽查。强化内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切实将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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