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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活动中特殊问题的税收筹划技巧》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一、利用经销加工与纯粹加工区别进行税收筹划的技巧

(一)税收筹划原理

生产企业经常遇到经销加工与纯粹加工的选择问题。所谓经销加工,指产品和原料均作价结算的加工方式。所谓纯粹加工,指仅结算加工费的加工方式。其选择的原则,应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毛利因素。这里的毛利是借用的概念,特指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料成本的差额,或加工费收入。哪种毛利大,就选择哪种加工方式。

二是税收因素。如果接受原料时,能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且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加工费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宜选择经销加工方式。当然,两种因素要综合比较后进行选择。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

A服装厂委托B线厂加工生产棉线4吨,双方商定,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每吨棉线12000元,供应棉纱5吨,每吨作价8000元,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采用加工生产方式,每吨棉线支付加工费1800元,供应的棉纱不作价。B线厂电费等可抵扣的税额为500元。则分别计算的结果为:

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方式:

销售额减去原料成本的差额=4×12000-8000×5=8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4×12000×17%-500=7660(元)

如果采用纯粹加工生产方式:

加工费收入=4×1800=72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4×1800×17%-500=724(元)

二、自产自用计税价格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收筹划原理

工业企业自制产品、半成品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项目用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目前同一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高低不同,企业为避税可按较低的销售价计算纳税。

按组成计价价格计算纳税,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2]

某企业按统一的原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企业自制自用产品成本为14万元,成本利润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10%,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税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4十14×25%)÷(1-10%)=19.4(万元)

应纳消费税。=19.4×10%=1.94(万元)

采用降低自制自用产品成本办法,成本为10万元时,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0十10×25%)÷(1-10%)=13.9(万元)

应纳消费税=13.9×10%=1.39(万元)

少纳消费税=1.94-1.39=0.55(万元)

(三)结论与启示

由于成本是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的高低,影响税额的高低。而产品成本又是通过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计算出来的。按照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很多间接费用如制造费用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各步骤的成品、半成品及产品中间进行分配,最后计算出产成品、半成品的成本。可见,只要将自用产品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少留一部分,而将更多的费用分配给其他产品,就会降低用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从而使计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格缩小,使自用产品应负担的消费税相应地减少。

三、代销行为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收筹划原理

企业所从事的代销业务通常有两种方式:

(1)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2)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企业在从事欠账代销时,主要考虑税收问题,一是增值税,二是营业税,要从尽量避免交营业税的角度出发,去选择合理的代销方式。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3]

某电器公司和某商场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该商场代销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方案一:

该电器公司和商场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该商场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该电器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该商场每代销一件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收取200元手续费,支付该电器公司800元。至2001年底,该商场共售出A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纳税额(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如下:

电器公司:

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商场:

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该商场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交纳营业税:

200×5%=10(万元)

电器公司和商场合计:

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

方案二:

第二种代销协议为:该商场每售出一件产品,电器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商场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归商场所有。

至2001年底,该商场共售出A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纳税额(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如下:

电器公司:

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元×17%)。

商场:

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纳增值税为34万元。

电器公司和商场合计:

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70万元。

采取第二种代销方式与采取第一种代销方式相比:

电器公司:

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为:170-136=34(万元)

商场:

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增加为:34-10=24(万元)

电器公司和商场合计:

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10万元(180万元-170万元)。

(三)结论与启示

显然,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要缴纳营业税。

但在实际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

(1)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

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2)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相比,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0万元,但电器公司节约34万元,商场要多交24万元。

所以,电器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商场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电器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商场多交的24万元,剩余的10万元也要让利给商场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

四、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权

企业产品销售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两种类型: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

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实现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依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可见,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这就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纳税人可以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取没有收到贷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贷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贷款时才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贷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以上是对销贷方而言的。若从购货方的角度出发,则应做相反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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