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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缴纳四大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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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人们已习以为常。但日前记者在南京市地税局采访了解到,由于个税增长有40%左右来源于工资薪金,而这种个人所得税又基本都由单位代扣代缴,结果出现种种误区。
误区一:工资、奖金以外收入不征税。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所得税只是针对工资、奖金而言的,至于各种补贴如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等则无须缴税。一家公司今年的业务比上年大幅度增长,考虑中层干部们的手机大都用于公司管理和联系业务,董事会决定每人每月发200元手机话费补贴,或者凭缴费单报销,但是单位没有将这部分收入计入个人所得税征缴基数。另有一机关长期给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发放特殊津贴,但这些津贴也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误区二:个税只针对现金收入计征。某金属公司共分配股利651484元,其中现金股利323400元,股票股利328084元。结果公司只是代扣代缴了现金股利应缴的个人所得税64680元,而对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分文未扣。很多单位、部门在发放各种实物福利时根本不知道这些也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实,有关税收法规明文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即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金以外的各种实物、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概莫能外。
误区三:固定收入和临时性收入分而治之。在现实生活中,劳务报酬、年终分红、奖励等已经成了人们总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还有偶然性收入。人们对固定收入部分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认识已经比较明确,但这种临时性收入却误以为不在纳税之列。一家纺织厂年终发放一次性奖励369349元,按规定应缴的73869元个人所得税成了乌有。同时支付给供销人员(包括固定和临时两块)业务费部分应缴的23288元个人所得税也分文未扣。
误区四:弄虚作假隐瞒收入。有的单位为了逃缴个人所得税,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来隐瞒个人所得,通常包括虚列取得所得的人员名单、延长时间跨度、虚开费用发票冲抵个人收入款项、将个人和家庭消费支出打入公司成本费用、以借款形式掩盖个人收入等。某公司经营几年,已经积累了可观利润,但3位股东一直没有分红。为逃缴个人所得税,找到某工程队开具了3份围墙维修费用的建筑安装发票,编造工程决算书,并在管理费用中进行列支,而实际上每份发票的金额正是3个投资人的分红款,合计金额高达17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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