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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平均多次所得的税收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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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例:某公司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为公司员工发放报酬。该公司某员工2001年全年月工资如下(单位:元):3500、1000、3500、700、4000、900、800、3200、2800、1200、4500、6300. 该员工2001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800)×15%-125]+[(1000-800)×5%]+……+[(6300-800)×20%-375]=2515(元) 如果该公司年初采纳税务师的税收筹划方案,首先估计该员工2001年度每月的平均工资(可以按照2000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来估计),假设为2600元,最后一个月再根据该员工的实际工资予以多退少补(在本例中就是最后一个月补发3800元工资)。经过税收筹划,该员工2001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2600-800)×10%-25]×11+[(3800-800)×15%-125]=2030(元),少缴个人所得税485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基越大,所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因此,如果纳税人每月的收入水平悬殊较大,可以考虑采取平均工资方法来降低每月的收入额,这样,每次纳税所适用的税率就会降低,从而降低了应纳税额。现实生活中,为鼓励员工努力工作而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方式发放报酬的单位越来越多,另外还有些行业的经营有淡旺季之分,如果按照工作量来发放报酬,也会导致每月所发放工资多少不等,因此,这种平均多次所得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其适用范围会越来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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