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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那些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的人来讲,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但如何做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他们却鲜有人过问。其实,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还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例如,科研人员张某在2006年初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其个人拥有。由于该专利实用性极强,许多企业出高价准备购买。其中,甲公司开出了100万元的最高价,并提出了两套购买方案。方案一,张某单纯将其转让,甲公司向他支付专利费100万元;方案二,张某将该专利折合成股份作为对甲公司投资,甲公司让其拥有相同价款的股权。按近年来甲公司的经营状况,张某每年预计可从甲公司获取股息收入不低于10万元。科研人员张某应采取哪个方案?

方案一:直接转让专利技术。

按照营业税的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转让无形资产,适用税率为5%,张某则应纳营业税等税费=100×5.5%=5.5(万元)。因此,缴纳营业税后,实际所得为:100-5.5=94.5(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00-5.5)×(1-20%)×20%=15.12(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所得为:(100-5.5)-15.12=79.38(万元);两税合计,张某缴纳了20.62(5.5+15.12)万元的税,实际所得为79.38万元。

方案二:折合股份投资入股。

首先,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其次,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拥有股权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张某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税后所得为:10-2=8(万元)。通过专利投资,张某当年仅需负担2万元的税款。如果每年都可获取股息收入10万元,只要经营10年,张某就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且还可得到100万元的股份。

两种方案利弊很明显:方案一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就实实在在地拥有个人所得,但它是一次性收入,税负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方案二虽然缴税少,但有升值的可能。而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甲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张某将获得更多的税收实惠。但风险也大,收益往往是不确定的———尽管他每年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分得100万元股权所对应的利润,至于到底是多少钱,则要看公司的税后利润和这100万元的股权占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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