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 >> 分税种筹划 >> 个人所得税筹划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个人所得税在加入WTO后的税收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国内概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中外籍人员统一适用的所得税,它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基础上合并而成的一个税种。
回顾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发展,我国早在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列举了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设立薪给报酬所得税的税种,却未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于1950 年开征,1959年取消。在这以后的20年里,我国税收体系再也没有设置对个人所得征税的税种。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规定自发布之起实行。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1986年1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公布了仅适用于中国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自1987年1月1 日起只适用于外籍人员。到1987年1月1日,我国对个人所得形成了“三税并立”的税制格局,即对外籍人员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公民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对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94 年1月1日,既适应于中、外籍纳税人,又适应于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人员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施行。1994年1月 28日,国务院发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四大特点:
1. 在税制模式上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它将各种所得划分为11个类别的应税项目,对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即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实行不同的税收负担。
2.与当时的分类税制模式相适应,广泛采用源泉扣缴的课征方式。
3.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并固定,与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没有关系。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上采取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定额扣除的标准为800元,定率扣除为20%. 4.在纳税义务的确定上引入了“居民”和“非居民”概念,符合国际惯例。
目前,个人所得税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因本书主要是为企业(不论是法人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财务和办税等人员而写的,目的是使其了解具体的操作思路和方法,而不是为个人写的纳税筹划,所以在论述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时,只涉及法人企业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两方面。
在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虽然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比重较轻,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法人企业中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却对此非常感兴趣。所以下面就企业中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问题做两个层面的论述:
第一层面,在对法人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思考:
首先,在法人企业中,一般最常见的涉及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是对内部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即对内部员工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税收筹划。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从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对于如今年薪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而言,进行税收筹划尤为重要。
一般地,在对这一类情况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要先分析影响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内部因素,如:减除费用或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才是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于不同的“税率组”(即5%,10%,15%……等从最低档到最高档的不同税率组合)。例如:
每月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为19 000 元,则其中有500元适用5%的税率,1 500 元(2000-500)适用10%,3000 元(5000-2000)适用15%,14000元(19000-5000)适用20%,即19 000元适用于5%、10%、15%、20%这样一个税率组;而假如每月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为21000元,则适用于5%、10%、15%、20%、25%这样一个税率组,所以在税收筹划时要尽量使每月应纳税所得用足每一个税率组,而不再使用下一个税率组。
由于利用税率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比较繁琐,因而通常情况下都根据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再减掉速算扣除数来计算,而很少使用税率组来分段计算。
然后分析影响工资、薪金所得的外部因素。因为对工资、薪金等收入征税是有一定条件的,当条件不符合时,是不征税的,同样,税收优惠也是有条件的,只有满足国家税法规定的条件才会有税收优惠。从外因去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就是寻找是否有这样的条件。
其次,法人企业存在着大量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业务,如:企业使用某个人的专利,企业租赁某个人的房产等,即企业与非本企业的个人有各种业务关系,那么在对这些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更多地是站在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角度去分析税收筹划的思路。
税法中规定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常理讲,企业不应替非本企业的个人去考虑有关的税收问题,更谈不上为这些个人做税收筹划,因为代扣代缴的税款与企业的经营效益并没有直接的关系,那些税款只是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收入扣除各种应扣的费用后按一定的比例应该上缴的税款,但是如果从企业的发展角度去分析这层企业和个人的关系,由于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各种业务关系,如出版社和作者,企业使用个人的专利等,对于企业而言,这种关系是一种上下游关系,或称为供应链关系,企业只有处理好这种关系,才能更好地发展壮大,所以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有必要去为那些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非本企业的个人做税收筹划。
那么,这时的税收筹划思路又该是怎样的呢?由于企业与个人的业务关系各有特点,例如:某人承包某企业的经营所得,某人投资于某企业而获得的年终股息等,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思路有所不同,但是在具体思考时,可以从影响非企业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内因、外因去寻找思路,还可以从上述对内部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思路中获得新思路。
第二层面,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中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了从2000年1月1 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这种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税的演变,可以更好地理解现有的对二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能够获得更多的税收筹划思路。
具体的税收筹划思路可参见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但是,它还是有许多独到之处:
1.在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全年应纳税额时,对于全年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不同的税率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这方面的税收筹划与工资薪金所得方面的税收筹划思路有相同之处,重点是分析影响它的内因。
2.在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两种办法(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可供选择,这其中就有筹划的空间。
3.在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进行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时,还可以从该税种关于这两类企业的税制七大要素(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的独特之处进行筹划,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而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最后,在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时,要先分清具体的筹划对象和企业的特点,再分别用相应的思路去思考、操作,但是总的原则是先内因,再外因。
加入WTO后个人所得税的变化趋势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的地位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显现出其重要性。个人所得税设置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完成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方面,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但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这方面有很多缺点,尤其是加入WTO后,这种缺点会随着居民收入差距的增长趋势表现得更加显著,这些缺点也就是税制改革的方向。所以加入WTO 后,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可能会出现以下变化:
1.征税范围的调整。把征税范围扩大到绝大多数有正常收入的个人,以及个人的所有收入。
2.税率的调整,尤其是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的调整。
3. 减少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4. 征收方式上的变化。
以上也仅是个人之见,不代表其他机构的观点。
但是,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关注各种新的规定,更要领会各种新规定的精神实质,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