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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税负较轻。
对个人身份的筹划,主要是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的,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把握住这一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使在中国境外的收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外籍工程师,2001年底到广州市来协助地铁工程建设,其工资在我国发放,但其国外总公司每年还发给其工资性补贴。2002年度内,曾回国述职60天,回国探亲40天。由于其离境时间超过90天,故该工程师2002年国外收入不在我国纳税,仅就其在中国取得的收入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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