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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与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虽然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相互转化就能够节约税收,对其进行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可能性。

个人所得税法对两种同属劳动所得的征税有着不同规定,但在实际征管中对两者之间的划分却并不明确,因此也使得筹划成为可能。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仅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是否与单位签订合同,以使得自己按照劳务报酬或者工薪所得纳税。

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要低,这时如果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则可以节省部分税款。

例如,王小姐2000年4月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王小姐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

如果王小姐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因此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400-800)元×20%=320元,因而王小姐4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

如果王小姐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400+400-800)元×10%-25元=175元。

在该案例中,如果王小姐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少缴税款145元(320元-175元),1年则可以节省税款1740元。

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例如,王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0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

如果王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500元-800元=61700元,其应纳税额为:61700×35%-6375=15220元。

如果王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500元×(1-20%)=50000元,其应纳税额为:

50000元×30%-2000元=13000元。

因此,如果王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2220元(15220元-13000元)。

在一般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收

例如,张先生2000年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共40000元。另外,该月张先生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4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即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40000-800)元×25%-1375元=84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0元×(1-20%)×20%=6400元

该月张先生共应纳税=8425元+6400元=14825元。

如果张先生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则张先生7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40000+40000-800)元×35%-6375元=27085元

因而分开缴纳可以节省税收12260元(27085元-14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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