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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纳税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具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使收入总额缩小化和使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最大化,即通过“一大一小”的策划,达到应纳税所得额缩小的目的。对此,避税者必须了解哪些收入是必须包括的,哪些收入是有条件包括的,哪些费用、成本、损失是当然扣除的,哪些成本、费用、损失是有条件扣除的。
(一)纳税人的收入总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各项主要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运输收入、营运收入、利息收入、工作价款收入、工作性作业收入、保费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由资本资源或收入款项而形成的收入,包括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借款而取得的利息等。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使用费收入,避税者应理解为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避税者应理解为是指纳税人从股份制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避税者应理解为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接受的捐款收入等。
此外,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原料,如按合同规定留给企业所有的,也应作收入处理。
(二)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金额。具体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2)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附加费等。
(4)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按上述公式正确计算所得额是纳税筹划的基础,而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关键在于正确计算企业的收入、费用,资产的价值和亏损的弥补。
纳税人某一年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纳所得额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继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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