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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费用涉及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以自有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纳税筹划中,最容易发生的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仅从税负的高低考虑,将销售本企业产品时发生的运输费用从货物销售收入中分割出去,按兼营方式分别核算销售额,将运输费用按营业税应税劳务申报缴纳。这样做不仅达不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反而会造成纳税风险。因为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不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此外,虽然企业有兼营运输业务的项目,但与货物购买方仅签订一份包括运输收入的产品销售合同,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人为地将货物销售额扣除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也会形成纳税风险。税务机关往往会将其视为混合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自己运输取得的运费收入按照所运输货物的适用税率(17%或13%)缴纳增值税,委托独立的运输单位运输,运费如能符合下列两个条件:(1)承运者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则对上述代垫运费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产品运输方式不同,应纳税额计算也不同,企业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分析,选择理想的运输方式。

首先,生产企业自有车辆,为避免混合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运输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进行论证,看是否可以通过设立运输公司节税。

例: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运费10000元,运输过程中耗用的油料、修理费3000元(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附加税性质,与增值税、营业税成正比例关系,为方便起见,在此不予考虑)。

甲公司自己运输时,运费收入应纳增值税额=10000÷(1+17%)×17%-3000÷(1+17%)×17%=1017.09(元)。

甲公司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运输时,运费收入应纳营业税额=10000×3%=300(元)。

显然,成立独立运输公司运输比自己车队运输节税=1017.09-300=717.09(元)。但是,对销售方企业来说,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应充分考虑对方,即购货方的经济利益。如果长期固定购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在两种运输方式下其支付的运费相同,不同的运输方式对其无影响。此时,销售方应采取成立独立运输公司运输的方式。

如果长期固定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方自己运输时,其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1+17%)×17%=1452.99(元),在销售方成立运输公司运输时,其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7%=700(元)。因此,购货方在销售方自行运输时比成立运输公司运输节税=1452.99-700=752.99(元)。

从购销双方考虑,因为752.99>717.09,因此购销双方只要能协调好利益分配,销售方自己运输节税效果好。基于这一认识,就能有效避免销售方设计了成立独立运输公司运输的节税方案,而购货方并不认可的尴尬局面。

而事实上,不同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耗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油料、修理费等,存在一定差异。这就要求我们,根据上例总结出一般规律。

假定销售货物的运费为M万元,运输过程中耗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油料、修理费等为G万元。销售方自己运输,购销双方应纳(抵扣)税额合计为:M÷(1+17%)×17%-G÷(1+17%)×17%-M÷(1+17%)×17%,销售方成立运输公司运输时,购销双方应纳(抵扣)税额合计为:M×3%-M×7%.

设M÷(1+17%)×17%-G÷(1+17%)×17%-M÷(1+17%)×17%=M×3%-M×7%,则G÷M=27.53%

也就是说,对购销双方来说,运输过程中物耗与运费的比值等于27.53%时,销售方自己运输与委托运输单位运输两种方式税负相同;物耗与运费的比值大于27.53%时,销售方自己运输方式税负较轻;物耗与运费的比值小于27.53%时,销售方委托运输单位运输方式税负较轻。

如上例,G÷M=3000÷10000×100%=30%>27.53%,销售方自己运输,购销双方应纳税额合计较小。

需要指出的是,销售方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3%时,对购销双方来说,运输过程中物耗与运费的比值等于34.77%时,销售方自己运输与委托运输单位运输两种方式税负相同。

其次,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的付费方式分为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如果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此外,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运费收入10%的税金。

如某生产水泥的企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水泥以280元/吨卖给购货方(包含35元/吨运输费用)。该企业每年销售水泥10万吨。该企业没有运输车辆,请运输公司以35元/吨的价格运送。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万元)。

如果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水泥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这样处理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却可节约税金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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