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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签合同可以节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只要税法在纳税人、行业、地区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根
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的规定,工程
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
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
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这条规定就给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如:建设单位甲有一工
程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这时,
若施工单位丙与建设单位甲签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建设单位甲支付给工
程承包公司乙2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工程承包公司乙应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暂不
计算)20万元×5%=10000元。若工程承包公司乙与建设单位甲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
额为320万元,再把工程转包给施工单位丙,完工后,乙向丙支付工程款300万元,这
样,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
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乙应纳营业税(320-300)×3%=6000元。因此,工程承包公司
乙通过这种方式签订合同可少缴4000元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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