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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账方法的增值税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

税收政策规定,视同销售应当依率计税。所谓视同销售,这里主要指企业自产产品不是直接投放市场销售,而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或是用于本企业的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在财务处理上,可以采取记销售收入,也计税和不记销售收入,只计税两种方法。两者相比,记销售收入计税的方法,可能导致虚增利润。

因此,一般选择不记销售收入,而直接计税方法较好。

[案情说明] 武穴三新钢铁有限公司2002年7月31日用自产钢材30吨,产成单位成本1500元,外销不含税单价2000元,投资阳新荣生商厦有限公司。

[比较分析] 武穴三新钢铁有限公司记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 702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借:产品销售成本 45000

贷:产成品 45000

武穴三新钢铁有限公司不记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 55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产成品 45000

显而易见,前者比后者虚增利润1.5万元,因此,账务处理以后者方法为好。按照此原理,对外捐赠产品时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

对产成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

[案情说明] 美嘉(瑞昌)食品有限公司2002年8月20日用自产的食用油等产品6吨发给职工,单位成本30000元/吨,外销不含税价42000元/吨。

[比较分析] 美嘉(瑞昌)食品有限公司记收入又计税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2948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5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840

借:产品销售成本 180000

贷:产成品 180000

美嘉(瑞昌)食品有限公司计税不计收入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222840

贷:应交税金 42840

产成品 180000

两者相比:前者虚增利润(252000-180000)=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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