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优惠 >> 税收优惠的方式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缓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7-18

   缓税,又称延期纳税,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税款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由于缺乏资金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缴税困难,许多国家都在税法中规定了有关延期缴纳的税收条款。有的是对某个税种规定准予缓税,有的则是对所有税种规定准予缓税。
  中国税法关于延期纳税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规定。按照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案)》第31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2.适用范围。按照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2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纳税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1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如遇有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审批权限。新征管法规定,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现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纳税报告之日起2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现行海关法规定,关税延期缴纳,应由纳税人于有关货物申报进口前或申报进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关税缴纳计划和由其开户银行或主管部门出具纳税担保函件,并支付缓税期间的利息。逾期不缴纳关税的,即构成关税滞纳,海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中国税法对缓税的适用范围包括了所有开征的税种。总体上看,中国税法虽然对缓税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做出较为严格的规定,但除关税规定缓税应支付利息外,其他税种均无此类限制。
  历史的和国际的经验证明,只有对批准缓税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做出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才能防范实施延期纳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20世纪50年代,美国政府为了鼓励美国公司境外投资和提高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规定对美国公司的子公司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没有汇回美国之前,不缴纳美国公司所得税。许多美国公司抓住这一条大钻空子,将其滥用到不当的程度,纷纷跑到低税国建立意在避税的子公司,导致美国国际收支开始出现逆差。虽然1962年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并未取消该项延期纳税的条款,但对参与避税活动的美国境外子公司剥夺了其享受延期纳税的权利,并对缓税加以严格限制。这一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