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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购置房地产免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农民的房地产被国家征用后,以所得的补偿费另购、典入的房地产,免征契税。农民用国家退赔的平调房屋重置房产的,免征契税。
  11.贫困农户新建住房免税。农村烈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8条、国发[1987]27号)
  12.农民新建住宅减税。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条例第5条、国发[1987]27号)
  13.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87]财农字第206号)
  14.灾民、移民建房免税。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87]财农字第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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