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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做生意 三类所得可减免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税中事 话你知·来电回音

本版上周新开的专栏《税中事话你知》甫一出街即受到读者的关注,咨询电话不断,记者特地请相关单位对读者的疑问作出权威解答。

广州市陈小姐来电表示,想知道残疾人做生意,是否可以减免税款?出租自有房屋,有没有减免税优惠?

权威解答———

广州市地税局答复:残疾人做生意,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减免税优惠:三类所得(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根据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而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对于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自有房屋减税问题,按广州市地税局规定: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上述几类人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减按出租屋综合征收率(广州为10%)的30%征收有关税费。

举例———

孤寡老人陈伯把一套自有房屋出租,每月租金收入1800元,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陈伯要交税费为:1800元×10%(出租屋综合征收率)×30%=54元。同样的租金收入,对于一般人来说,则要交税费:1800×10%=180元。

回音壁———

本栏2月16日刊登了《注意啦,个税减征申请2月底截止》一文,本报热线连续接到读者来电,进一步询问如何申请个税减征。

绝大多数读者都问道:残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属如果要申请个税减征,那么,是个人到税局办这个减征申请手续,还是由单位到税务机关帮残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属办这个手续呢?

广州市地税局回答:由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由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则由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

还有一位读者问到,自己有亲戚是天生残疾,在省属单位工作,因此,减征个税申请该到市里哪个税务机关办呢?

广州市地税局答复:应向其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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