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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一批27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l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附件:


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猎豹

北京吉普

尼桑

CFA5024XZH

CFAS035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N5021XZHEBG

合计

270

122

37

l0

57

44

天津

17

0

O

0

15

2

山西

1l

5

0

0

6

O

辽宁

7

1

0

0

6

0

黑龙江

5

5

0

0

0

0

江苏

3

2

1

O

0

0

浙江

30

10

10

O

5

5

福建

ll

7

4

0

0

O

江西

8

4

l

O

2

l

河南

26

15

2

1

3

5

湖北

5

l

0

0

3

1

广东

30

8

5

2

0

15

广西

40

25

1

1

5

8

四川

5

O

0

4

l

0

贵州

13

5

2

0

2

4

云南

40

30

4

0

6

0

青海

4

1

1

0

1

1

新疆

15

3

6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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