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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建自用(普通)住宅销售有关税收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及川地税函[2002]226号文件规定:

  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证。

  3、个人自建自用住宅(家庭户籍登记常住人口人均100m2以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按2%征收契税。

  5、对企业、行政事业党委按房改称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宅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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