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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营业税(3)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营业税(3)   三、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一)建筑业   1.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1)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22日财税字[1994]1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营业税部分第二条规定中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18日国税发[1994]159号   (3)“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具体征管问题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八条的规定(编者注:即上述(2)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1997年5月19日国税函发[1997]298号   2.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   (1)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2)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仅指本通知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编者注:一览表略)。   (3)世行项目单位在招标后应及时向世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   ②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③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地方税务局审查确认后,办理有关免税事宜,并为承包商出具承包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免征营业税的证明。   (4)世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核定世行项目单位建筑业营业税免税额时,应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实际批复的该项目总投资额进行核定,不得扩大免税范围和免税额。   (5)项目服务收入,是指世行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对世行项目实施前原设计能力所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新增服务收入的具体核定办法,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6)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财税字[1998]87号   (二)金融保险业   1.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减免税   (1)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继续执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按8%的税率征收;对来源于经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部分,不再执行特区内的免税优惠政策,按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2月19日国发[1997]5号   (2)经济特区内的外资保险公司直接为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可比照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务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号)第三条规定,享受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28日国税发[2000]135号   2.对农村信用社的减税照顾   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财税字[1999]21号   3.农牧保险免税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财法字[1993]40号   4.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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