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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备有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为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方向,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该文件的目录中列有垃圾分选设备、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成套设备(往复式炉排焚烧炉)、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焚烧处理成套设备、小型固体废弃物焚烧设备、垃圾发酵滚筒、堆肥翻堆机、后装压缩式垃圾收运车、真空吸粪车等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同时列出了这些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主要指标、技术要求及适用范围。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2年第23号)规定:“为促进我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快环保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环保产业技术水平,现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继续执行,其有关规定和鼓励政策适用于本批目录。”该目录中列有垃圾压实机、城市垃圾机械化转运站、移动式垃圾处理筛分成套设备等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同时列出了这些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主要指标、技术要求及适用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生产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备”是属于《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中列明的设备,则你公司可按上述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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