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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利用资源的减免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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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为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以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按照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优惠政策,应首先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地级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主管机关。地级经贸委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由省级经贸委牵头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资源综合利用申报书及初审意见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发给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定的印发不合格通知,并说明理由。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减免税事项。未获得认定证书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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