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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04

1、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具体是指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企业)。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5、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但必须出具申请人(法人或法人代表)签署的包括委托事项、授权范围等内容的授权书。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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