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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04

纳税人或者其他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征收税款、加收纳金;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辖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除第1项必须先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其他项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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