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析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纳税地点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实行源泉控制,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促进经济的联合和股份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上述所称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地。跨地区经营的地方独资企业,按属地原则就地征收。联营企业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行分配。

(摘自国税函发[1994]125号)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