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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总纳税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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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一)统一计算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二)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就地预交
1.就地预交,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2.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
3.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本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4.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并且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以上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规定的比例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规定比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
5.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6.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全部税款。
(四)集中清算
1.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2.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3.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五)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行业
下列行业和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1.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
2.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
3.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
4.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六)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审批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发[20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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