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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的税收政策执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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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问:我公司主营:开发、销售。销售的商品是本公司开发(包括软件、硬件),自行采购材料、委托加工厂加工取得的产品。1.若本公司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2.若本公司的商品销售往香港,能否享受出口退税政策。3.能否享受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4.本公司开业后取得暂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于开业半年时间公司处于开发和试机时期,乃至于一年的销售额不能达到180万,能否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一、你公司自己开发,自己采购材料委托加工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收回产品后自己销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见本刊2000年第1期第41页)通知第一条(四)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3号(见本刊2000年第10期第36页)通知第四点的规定,如果该计算机软件产品是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并持有该中心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则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包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的软件产品。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通知(见本刊2000年第12期第41页)规定,你公司将上述委托加工的征收增值税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出口香港,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目前,软件出口也不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你公司新开业,暂定为一般纳税人,一年后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纳税。
四、你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的优惠政策,要看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是否将你司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如经认定列入公布的名单,可自开始获利年度起(而非开业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否则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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