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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企业范围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一、
外经济部极其授权单位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商业、物资(流通)企业、私营企业。

二、
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
发生委托出口业务但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四、
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包括:

1、 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 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 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中标机电产品的国内中标企业;

6、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处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企业;

7、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 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 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10、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处境口岸税店。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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