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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税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我是一个体经营者,主要经营烟酒副食。目前接到地税机关的核定税款通知,月定税额为150元,我知道当纳税人不能按规定设置帐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但我对地税机关的核定税款数额有异议,于是我找到了核定税款的地税机关,他们的解释是:依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段的经营业户税款数进行核定,但我有两个疑问。1、同行业、同规模、同地段的经营业户所核定税款数从何而来?有没有确切或者较为有说服力的计算数字依据?2、你们地税机关所核定税款的依据即相关行业或同规模、地段的经营业户,请问这是否具有可比性?有同行无同利啊!

答复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鉴于你目前经营未设置帐簿,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你进行核定征收。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取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由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按照本条规定,税务机关只有通过上述方法核定你的应纳税款,才是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户自报。(二)典型调查。(三)定额核定(四)下达定额。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该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核定税款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的,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特别是典型调查环节,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营业面积、行业利润、成本费用等项指标,确定某行业某路段的定税数额、定额等级、最低定额等标准,通过张榜公布后统一执行。因此,税务机关核定税款是按照法定程序、掌握充分数据、依据税法规定、严格定额标准而进行的。同时,由于目前个体经营户数量较多,行业涉及广泛,经营情况复杂,加之税务机关人员较少,只有分行业分等级进行定额管理。至于提到的“同行无同利”问题,可以作为个性问题,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提供相关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调查审核后重新确定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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