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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确定

以下企业采取核定征收:

(一)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实的;

(三)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应由纳税人的在地的直接征收机关负责上报,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执行。一些地方违反上述规定而采取的变通办法应予纠正,坚决杜绝不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一律统一划线,按营业收入一定额度实行定额或定率附征的做法。对一些确有必要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有关条件从严控制,原则上逐户核定,并严格审批管理权限。

(摘自国税发[1996]200号)

(四)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须由区县局和直属分局报市局审核批准执行。

(摘自京国税[1997]009号)

三、查账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计算纳税所得额的法律依据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具体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公式,不同行业企业有所差别,具体可按照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计算。

1.如工业企业:

(1)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财务费用

(3)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又如商品流通企业:

2.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2)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3)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4)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其他行业利润总额的计算,参见各行业会计制度。

(三)“纳税年度”的规定

“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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