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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决定书能代替完税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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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问:我是一名企业财务负责人。近日,市审计部门到我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发现单位2002年度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5万元,于是下达审计决定书,责令单位在限期内将税款补缴入指定的存款专户。我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后,要求审计部门开具完税证明,审计部门答复,用审计决定书代替完税凭证入账。请问,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书能代替完税凭证征收税款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又对完税凭证进行了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同时,该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该条第二款又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该条第三款明确指出: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因此,你单位被审计出的少申报缴纳的税款,应当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而不应自行征收入库,更不能以审计决定书代替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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