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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空置商品房有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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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问:财税字[1999]200号文明确了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有以下几点还不清楚:
1.空置商品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销售的商品房,这里指的未销售的时间界限从何时算起?
2.该文中指的免税是指先征后返,还是直接在销售过程中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免交?
答: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并规定,空置商品房限于1998 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文件同时明确,此项免税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所以,只要是在文件规定的免税优惠期间,即从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底前,销售属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均可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政策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办理有关免缴税款手续,文件所指的免税不是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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