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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书由谁签收有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问:我经营着一家效益不错的企业,前不久,我对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提出了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受理了复议,并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由于业务关系,我不得不到北京出差。在北京期间,我接到家里的电话,说税务机关已经对我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我回家才知道,税务机关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在企业没找到我,就找到家里。而我家保姆不明真相,以为是普通的信函,就代我签收了。税务机关据此认为我不履行复议决定,采取了强制措施。请问,《行政复议决定书》这样送达有效吗?


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就你的情况看,保姆不是你的“同住成年家属”,也不是你的代理人,所以,这样送达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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