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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收回的外借款项不能税前扣除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不久前,某地税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机械制造厂1999年借给一业务单位周转金12万元,2000年11月,由于该业务单位破产,外借款项12万元只收回了2.6万元,其余9.4万元无法收回,企业将完法收回的9.4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作纳税调整。税务检查人员指出,无法收回的9.4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该单位财务人员表示不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文件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借出款项时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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