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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按照《税法》及其有关文件的规定,应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所提及的企业均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三、汇算清缴对象的界定
A、原则上,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B、处于建设期按预征所得税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企业参加当年度汇算清缴的内容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五、企业办理当年度年度所得税申报的时限
企业应在其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年度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缴税款缴纳入库,对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
六、企业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限
企业应在其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办理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在其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结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七、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报送的资料
A、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B、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C、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八、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前,应检查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确认的事项
A、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主要包括获利年度的确认、亏损的弥补、依法享受定期减免税、特定项目或产业减低税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等;
B、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主要包括坏帐准备、财产损失、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等;
C、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
D、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
九、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或备齐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如何处理?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或备齐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适当延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十、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管理
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向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前述已汇总申报的证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待遇,计算应补税额、就地征收及实施处罚;但企业汇总申报处于亏损年度或免税年度的,应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税务调整处理。
十一、企业应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满足哪些要求?
企业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其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中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并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的适用对象
(一)、申报年度所得税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税款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仍须补缴所得税的企业
(二)、申报年度所得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需要办理退税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不再下发给所有的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且不再是对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一个结论,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仅仅是汇算清缴中具体事项的告知文书
十三、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自己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十四、企业违反《办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A、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B、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C、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应如何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应在其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六、其它事项
A、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B、《办法》中所提及的“滞纳之日” 是指纳税年度终了满5个月的次日
C、《办法》中提及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由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索取
D、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企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应按财政部门制定的当年度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报送。
F、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39号)自2002年度起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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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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