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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合并基本程序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 核准
权限:


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1、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企业;
2、各合并企业至少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三次;
3、各合并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各合并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各合并企业订立合并协议;
6、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名称预选核准并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所需资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免合同);
4、原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新设合并的决议;
5、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
6、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各方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9、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10、载明企业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证明;



11、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企业住所证明;
1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或企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合并各方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关于企业合并的董事会决议;
3、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4、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5、合并各方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合并各方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
8、合并各方的执照正、副本、印章。


办事流程:
1、向登记机关申请新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企业备齐文件后由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凭有关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
4、申请人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注销通知书》。


承办科室: 外资科 联系电话:2827229

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1、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收费;
2、注销登记不收费;
3、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本10元。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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