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和法规限制和中国政府政策导向,外国企业在华投资开办企业会遇到很多问题,并不是很简单地办理企业注册手续登记的问题,需要十分专业的人士给予指导和帮助。我们遇到一些韩国企业由于在设立公司方面考虑欠周,对中国的法律、政策了解不够,以致使经营上处于难以为续地步,或面临重大损失和困境。主要的问题是: 一、对中国的产业指导目录不了解,有些可以调整为鼓励类的企业,都以允许类申请公司设立,使自用的进口设备和购置的国产设备不能享受进口退税政策。为取得进口设备的退税,一些认定为允许类企业只能不惜以生产产品全部出口为代价,而放弃国内市场。而一旦当国际市场发生变化,再回到国内市场,不仅重新开拓国内市场困难重重,而且不能享受进口设备退税待遇。有一些产品在鼓励类和允许类分类上并没有明显的界线,比如某皮革后整饰加工,如该项技术是新技术,是可以列入鼓励类。比如卫生瓷生产,如属高档陶瓷生产亦可列入鼓励类。至于高、新等标准界定,需要在了解该领域最新的技术前沿条件下作出选择并申报公司设立的可行性予以明确。
二、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导致在企业类型选择、企业注册地选择上带有一定盲目性。中国政府为鼓励或抑制不同地区的投资,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在沿海城市和上海市中心城区所得税收明显低于其他地区。在浦东新区,国家开发区税收亦明显低于其他地区。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二免三减半”,但非生产性企业按24%或33%征收所得税。一些地区的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享受优惠后还可享受财政奖励。在某些产业,如计算机产业,在政府认定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和增值税退税政策。除所得税优惠外,一些地区对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税亦采取退税政策。由此,外商投资不同的地区和选择企业类型,对企业的利益相差很大。甚至在市场竞争中由于不同税赋,对于竞争中胜或败是十分致命的。
三、对企业类型选择上缺乏认识,丧失市场占有机会。比如对2.5产业是作为生产性还是非生产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十分有争议的。所谓2.5生产即界于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之间的产业。如以设计、销售、结算为中心的企业,在现行政策中若将其列入第三产业,不仅目前我国对零售业刚开放,但对批发商业企业还尚未全部开放,所以如将2.5产业列入第三产业,目前外商要进入商业批发尚须时日。即使设立零售业公司,亦将征收高额的33%的企业所得税。实际上企业以经销形式开具发票,税务部门亦只能认定为非生产性企业并征收高税。但如果我们能合理地设计“2.5产业”,则完全可能在现行政策条件下在中国设立企业并进行市场抢滩。这需要合理规划,并熟悉中国税收政策和企业运行的模式和产品特点。又比如对设立贸易公司还是生产性企业不仅要考虑该外商设立的目的,而且要考虑其背景情况。一些专业律师事务所能够比较准确地为外商度身量衣。比如某韩国中小企业将中国的旅游产品出口到韩国。该外商一直由于注册资金不足,并认为设立企业没有进出口权而观望,其长期在中国未设立企业而做中介,并收入没有保障。由于其供应商有出口权,我们为其选择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设立贸易公司。该公司申请设立时为2004年9月5日,又我们了解到从9月1日外高桥保税区设立公司的注册资金从20万美元降到50万人民帀,也解决了该外商的出资问题。而有些外资企业盲目设立生产性企业,而事实上不生产产品,这不仅要受到税务机关的罚款,同时可能面临着工商、海关、外经委的干预,使其经营处于十分不稳定状态。 事实上企业类型设计并不是一般专业人士能很好解决的课题。需要十分有实践经验,并全面了解中国法律、政策的专家才能比较好地提出建议,并帮助外商顺利地进入中国市场。
四、对中国外资产业政策了解不够或根本不知晓,这亦是目前外商进入中国的重大障碍。比如外资独资的装潢企业是否允许设立,可能会有不同答案。即使在主管的政府部门答案亦不一定相同,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对产业指导目录的理解和归类不同。同时一些外商亦会听信一些并不准确的承诺,而使投资陷入困境。比如某一地区为吸引外资,向韩国某造船株式会社承诺可批准建立独资的造船企业。但其向专业人士询问,明确答复,中国商务部不能批准外商独资的造船企业。最终结果却使外商企业领悟了法律和政策的权威性和刚性。
五、对各个地区土地购买、房屋租赁价格、人工费用需要有一个专业比较。当然土地便宜,不等于解决水、电、汽、污水、下水道的排放和交通及运输成本问题,还需考虑解决上述问题的投资代价问题。由此,外商投资中国选址需要一个全面的评估意见。
总之,目前韩资企业迅速进入中国,但第一步解决公司设立问题确实是一个十分复杂和非常专业的领域,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士为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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