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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外国企业向我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何征收营业
来源:待查 作者:佚名 日期:07-01-03

  关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中明确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进一步明确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条规定,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为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根据上述规定,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属于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对其199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2、对转让合同中没有载明在境外发生的设计项目及劳务价款的,应按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3、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应纳的营业税税款,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代扣代缴。这里所说的由代理者代扣代缴税款,是指外国企业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的,由代理者作为扣缴义务人。如外国企业不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则应由受让者或购买者代扣代缴。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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