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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目前,一些企业对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即
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确定
其效益收入,那么,怎样才能正确计算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呢?
比如,某光明电器集团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及独立
核算的两个分厂厂长试行年薪制,1999年1至12月份,一分厂厂长李五、二分
厂厂长黄丽每个月领取基本工资分别为1000元和800元;年度一次性领取效益
工资及奖金分别为27000元和24000元(李五、黄丽年底从其效益工资及奖
金中还分别拿出7500元,捐给“希望工程基金会”),请问一分厂厂长李五、二
分厂厂长黄丽各自应按月预缴多少个人所得税?全年各自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实行年薪制是今后企业工资发放的方向,因此,现详细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
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法预
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并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
12个月平均计算应纳的税款。”现就该集团公司下属的两位分厂厂长的年薪收入应
个人所得税情况解答如下:
一、一分厂厂长李五应按月预缴和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每个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每个月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0元-800元=200元
对照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每个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
200元×5%=10元。
2.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月应纳税所得额:(100元×12+27000元)÷12-800=245
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将其所
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
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
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计算李五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允许扣除的“法定捐赠
限额”为:
每月允许扣除的法定捐赠限额=每月应纳税所得额×30%(法定扣除比例)=
2450元×30%=735元
李五每个月实际捐赠额7500元÷12=625元
李五捐给“希望工程基金会”的7500元(每月平均625元)符合“个人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捐赠,而且捐赠金额未超过允许扣除的“法定捐
赠限额”,因此,在计算李五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时,依法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李五捐款后每月实际应计税所得额:
月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实际捐赠额=2450元-625元=1825元。
对照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李五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825元×10%-25元=157.50元
李五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157.50元×12=1890元
李五年底应补个人所得税:1890元-120元=1770元
二、二分厂厂长黄丽应按月预缴和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每个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每个月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800元-800元=0
即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黄丽每个月不用预缴个人所得税
2.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月应纳税所得额:(80元×12+24000元)÷12-800元=200
0元
在计算黄丽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允许扣除的“法定捐赠
限额”为:每月允许扣除的法定捐赠限额=每月应纳税所得额×30%(法定扣除比
例)=2000元×30%=600元
黄丽每个月实际捐赠额:7500元÷12=625元
黄丽捐给“希望工程基金会”7500元(每月平均625元)虽然符合“个人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捐赠,但其捐赠金额超过允许在其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的“法定捐赠限额”的部分(625元-600元=25元),应按税法规
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黄丽捐款后每月实际应计税所得额:月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实际捐赠额=2
000元-600元=1400元
对照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黄丽每个月应纳个所得税: 1400元×10%-25元=115元
黄丽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15元×12=1380元
黄丽年底应补个人所得税1380元。
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和计算方法,计算并代扣代缴(包括按月预缴、
年终补缴)企业经营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若有不清楚的,请到
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咨询。
(3)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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