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研究 >> 外商投资专题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个人专用电费存款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问:去年,我所在的居民小区对缴纳电费
制度进行了改革,各家需在用电前先到银行交费。为了省去每月到银行交费的麻烦,
我在储蓄所开设了一个电费存款专用账户。一次我去储蓄所交费时,工作人员给了我
一份清单,上面记录了已扣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8.2元。这钱虽然不多,但我还是想
弄明白,我是为了方便交费才开的账户,为什么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扩展,各商业银行为方便个人储户支付和结算,开办了
不同形式的个人专用账户。客户开设这种专用账户后。可用来支付电话、水、电、煤
气等有关费用。一般来说,客户预先在账户中存入一笔钱,银行定期从中划款给相应
的收费部门,那么账户上总有一定的存款余额,而这部分存款余额所孽生的利息,其
实质与个人开设储蓄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是一样的,同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220号)明确规定,个人在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
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费用,或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投资的个人专用账户,
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5)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