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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一家新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标准同内资一样吗?广告费、宣传费、对外捐赠能税前据实列支吗?请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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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答:
一、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用于同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提供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凭证,分别在以下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
按业务收入总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苦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收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可以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的广告费、宣传费在税前可以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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