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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对设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应当按照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例如,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地点在珠海,在1992年筹办期间取得非生产性收入20
万元。试计算该企业非生产性收入应纳的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
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
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1992年筹办期间取得
的非生产性收入应缴纳所得税额为:20×15%=3(万元),而不是6.6万元(20×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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