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研究 >> 外商投资专题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合伙企业中投资者工资能否税前列支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某家合伙企业,200年度生产经营所得
24000元,年终将所有人员工资列入费用扣除后纳税3550元。但税务机关在日前检查
时,将两名投资者的工资剔除并调增为应纳税所得额,并补征了税款。请问:税务
关这样做正确吗?
答: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
[2000]91号),自2001年1月1日起独资、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
征税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
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过程中,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允许税
前列支,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工资支出虽然也参照计税工资执行,但从业人员中不
包括企业投资者在内,即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税前列支范围
缩小了。因此,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a2001091100611)
(3)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