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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
饲养业、捕捞业取得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 9 94]020
号文规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
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
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
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
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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