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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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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第六、第九
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第四十条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
9 94]1 7 9号文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
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
额累进税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
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 800元。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
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
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
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
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
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征税。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按照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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