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研究 >> 外商投资专题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公务员补贴有定数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问: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执行公务员
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副食补贴”不属于工资、
薪金收入,不计征缴纳个人税。现由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的公务员补贴75元、菜篮子津
贴81元(从2002年起纳入财政预算,但资金由单位自筹)属于文件所列范围,应不予计
征个税。但税务机关认为,此两项补贴应予计征个税。到底该不该征?
答:所引用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末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
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四川省根据全省职工工资水平的实际情况,由
省人事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为全省统一执行的标准--56元加上省政府的30元菜
篮子补助,即86元。除此之外,凡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免税的补贴均应纳入工资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的公务员补贴和菜篮子津贴或者采取其
他形式发放的各种补贴,均应并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