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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等于费用扣除额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
类扣除,根据纳税人所得的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其中
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也就是说目前工
薪所得税前扣除的800元属于减除费用,而非“起征点”。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当纳税人收入达到
或超过起征点时,应就其收入全额纳税。例如,《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
征收率征收的试行办法》中规定: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实行申报定率和定期定额征税的,
只要达到“起征点”,即按全部生产经营收入金额乘以征收率计税。再比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适用于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
税的月营业额200元~8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额50元,纳税人营业额只要达到起征点
也必须按营业额全部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把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误称为“起征点”,那么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
入只要达到或超过800元,就应该全额纳税,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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