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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外方可否将股份质押内资企业?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问:我公司系中美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我公司的美方股东与中国一家内资企业B企业发生债务纠纷,美方股东拟将其持有我公司的股份质押给该B企业,以担保美方股东能如期清偿与B企业的债任。不知这一方案有无法律保障?

答:贵公司的股份质押方案能否实施,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1、美方股东所持的股份是否可以流通、转让?2、股份质押,可能出现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股份质押必须符合股份转让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国《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而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质押,在法律限制自由转让的范围内,以股份出质的,也受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是,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以股份出质必须符合上述股权的转让的法定条件。

需注意的是:以下列几种情况的股份出质,是无效的。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三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4、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份。

如贵公司不存在上述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的情况,且贵公司是已成立满三年(如美方股东是贵公司的发起人的,方考虑此点),则美方股东可以将其股份出质。

另,还需查看贵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有无限制股份转让、质押所持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如有限制性规定,贵公司美方股东的股份不得质押。

在此条件下,股份质押需符合法律规定,股份质押可能出现股份转让,进而发生股权变更,而美方股东的股份质押给中方企业,合资企业可能会变性为内资企业。因此,贵公司美方股东的股份质押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且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规定指出:“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抵押。”由此,美方股东在将其股份出质时,应将其股份全部出质;如不能全部出质,而部分出质的,就应保证其未出质部分的股份不低于贵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且应经其他股东的同意。

若美方股东不能清偿其与B企业的债务,要以出质股份转让变现款清偿的,届时,如果贵公司的股东均为内资企业,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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